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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最新发布)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8年3月5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继续执行原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这收费标准的函》(闽对函[2018]2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53号)即将到期,根据《福建省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专业阶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5元,其中: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毎科65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收赀标准好人每科10元。

二、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设职业综合测试科,分成试卷一和试卷二;考试收费标准每人129元,其中:试卷一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5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10元;试二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5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10元。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四、有关收费羊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日、范围、欢象、标准、期限、依据、减负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本函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先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由你厅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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