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点: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最新发布)
时间:2018-04-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八章 政府会计基础 第一节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一)政府会计主体 《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即政府会计主体)。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基本准则》。 (二)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及目标 为了体现《改革方案》提出的“政府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要求,《基本准则》确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三)政府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四)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五)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六)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七)政府财务报告与政府决算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