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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说明及意见(最新发布

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说明及意见

  时间:2019年10月10日 18:11:23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说明及意见

山西焦化:董事会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说明及意见(最新发布)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说明及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如下说明及意见:

一、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飞虹”)
拟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3.5亿元,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
回租,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年利率:5.35%。


山西焦煤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山焦飞虹49%股权,因受其
经营范围、营业收入等因素限制,不具备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
保的条件。因此,公司为山焦飞虹融资3.5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
保。


二、公司2019年10月1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
议案,表决情况为:公司9名董事会成员中,6名关联董事均依法回
避表决,由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通过,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三、山焦飞虹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
规运营,租赁物甲醇制烯烃设备(设备金额40,987.77万元)为本次
融资租赁提供充足保障。


公司本次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56447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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