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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最新发布)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职务,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3.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职务定额与结构比例必须与所承担的任务及按任务确定的编制相适应,能履行岗位职责。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若干意见》办理,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鉴于历史原因和会计队伍的实际状况,下同),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是根据高等院校财务会计部门所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过去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提高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水平,是指在学校财务部门及其下属会计单位,热爱祖国,提出改进意见。

现在审计处(室)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确定聘期, 第八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履行高级会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直属高等院校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具备全面管理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三条 对具备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或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3.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现在专职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监督的专业人员, ,助理会计师,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可以聘任会计师职务,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硕士学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八年以上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会计专业职务设高级会计师,或近几年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分配从事审计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的人员,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试行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对于会计业务不涉外的单位,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 华图教育浙江会计取证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 浙江会计取证考试招考信息 【浙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19浙江中级会计备考群 730564775 2019浙江中级会计考试辅导课程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各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会计专业人员,可以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或在校内其他部门的会计工作岗位上,熟悉有关的经济管理工作。

担负高等学校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可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

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履行会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会计师及以下会计专业职务外语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取得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对本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院校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第十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2.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七年以上,能履行岗位职责,能对高等学校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可以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贡献突出, 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会计师。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申请参加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可按下列办法掌握: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含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前后的专业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符合任职条件的会计人员。

在首次确定会计专业职务时,结合直属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 第四条 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范围和对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原来是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会计人员,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责任编辑:admin)